来源:欧宝体肓官网 发布时间:2024-07-13 12:25:10 浏览量:376
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自查自纠、遵法自律,提高跨境交易便当化水平,继续改进营商环境,现就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在海关发现前自动发表影响税款征收的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(以下简称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)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自动发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,有以下景象之一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则,不予行政处罚:
(一)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自动发表,自动消除损害结果的;
(二)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自动发表,漏缴、少缴税款占应交纳税款份额10%以下,或许漏缴、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,且自动消除损害结果的。
二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向海关自动发表的,需填制《自动发表陈述表》(见附件),并随附账簿、单证等资料,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陈述。
三、进出口企业、单位自动发表且被海关处以正告或许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,不列入海关确定企业信用情况的记载。
认证企业自动发表涉税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的,海关立案查询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办理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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